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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文等: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开创新时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新局面

发布时间:2024-03-26 作者:陈大文 刘婉茹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人民教育》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第一部规范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专门法律。爱国主义教育法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和各类资源,强化了支持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开展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要在高度认同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爱国主义教育的相邻关系,不断开创新时代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局面。

一、高度认同爱国主义教育的立法价值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的精神纽带。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我们党历来重视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推动我国爱国主义教育取得新成就,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如体制机制不健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工作协调不顺畅、资源利用不充分、刚性约束不到位等问题,与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滞后直接相关。长期以来,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性、指导性要求,散见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体育法、教师法、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测绘法、档案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也散见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等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教育与青少年工作、港澳台事务、经济发展与利用外资等工作性文件之中。爱国主义教育规范不仅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分散,而且“效力位阶偏低,权威性不足”,相互之间衔接和协调不够,“需要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文件对教育主体、客体、载体等重要事项作出界定和指导,并给出连贯性、系统性规范”。[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立法,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专门法律保障,全面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升新形势下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效性,增强战略定力、汇聚发展力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凝聚价值共识,涵养家国情怀,增进民族团结,更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就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紧依靠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奋斗,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广泛凝聚中华民族一切智慧和力量,形成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万众一心、共襄民族复兴伟业的生动局面。”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研究和爱国主义精神阐释,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载体、增强教育效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2018年),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和实践要求,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作出全面部署。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同时,党的二十大也要求“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2]

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推动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系列举措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出台提供了方向指引、舆论支持和政策依据,夯实了思想基础、制度资源和立法经验,使之应运而生。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内容、部门职责、对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目的是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条款的整合、提炼和完善,是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成效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3] 它以法律特有的国家强制力庄严宣示: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我国宪法关于“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用法治方式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4] 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党的文化自信,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标志着我国以良法促善治,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的意识达到了新水平;标志着全国各族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爱国热情和行动自觉达到了新境界。

二、准确把握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

任何一种专门教育活动都有其特定内容,以区别于相邻教育,其地位和作用亦取决于内容的重要性,即所谓“内容为王”。“我国有各级各类学校51.85万所,在校生2.93亿人。青少年学生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群体,学校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5] 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各个学段,一直是学校教育的主旋律,但其内容却过于宽泛,一些地方和学校一定程度上存在“贴标签”和“走形式”现象。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学科和教材中。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涵盖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和标志、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宪法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各个方面,为廓清爱国主义教育与相关教育的内容边界,集中力量开展专门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遵循。爱国主义是主张个体成员对其所属国家的心理认同、情感归属、政治忠诚以及利益维护的价值选择。[6]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和内容均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种专门的教育活动,又必须融入相关教育之中,并针对不同对象和不同学段科学布局、合理分工。基于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实际,我们认为要更加突出指导思想、“五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

一是指导思想教育。一个政党的指导思想就是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她从诞生之日起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都坚持不懈地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理论创新,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宪法序言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章和宪法的内容表明,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祖国的命运和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真实的,这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精神最重要的体现。爱国主义教育要讲清这个道理,要深刻体悟爱国主义教育法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规定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首要内容的立法精神。

二是“五史”教育。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简称“五史”),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蕴含着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爱国主义教育要讲清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基本道理。加强“五史”教育有助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学习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传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要培养年轻一代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就需要让他们了解我国的大好河山、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勤劳勇敢的人民,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了解我国的制度,理解我们选择这种制度的必然性,真正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先进性及其对自身权利的意义。简言之,要让学生从制度层面认识我们的国家,并培养他们对国家基本制度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法基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在规律,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一起列为第三项爱国主义教育主要内容。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目的就是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的自我完善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归纳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等方面,明确了必须坚持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不可能面面俱到,要突出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等重点,着重讲清楚在党的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价值追求。同时,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讲话,阐明我们全面深化改革,不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好,而是要使它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

三、正确处理爱国主义教育的相邻关系

贯彻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配合、协同推进。在党和国家层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学校教育层面,既要处理好国民教育体系内大中小学不同学段之间的纵向关系,又要处理好同一学段学校“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以及不同课程与专题教育之间的横向关系,把正确处理爱国主义教育的相邻关系作为依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抓手。

其一,推进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一体化建设。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接续的过程,是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提出了“要把统筹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的要求[7]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提出:“鼓励各地高校积极开展与中小学思政课共建,共同推动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8]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魂育人,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9] 为爱国主义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一体化建设应充分考虑不同学段学生认知差异性特点,依照《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在小学阶段培养道德情感、初中阶段打牢思想基础、高中阶段提升政治素养、大学阶段增强使命担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促进各学段学校爱国主义教育梯度发展,最终实现循序渐进和螺旋上升。在教育内容设计上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基础和接受能力。小学侧重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等内容;中学侧重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内容;大学侧重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以及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内容。当然,“侧重”没有排他性,从理论上说,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学段之间只能大体分工,很多内容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因此,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既要避免简单重复,又要实现有机衔接。

其二,实现学校“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功能互补。学校爱国主义教育不仅贯穿于大中小学全过程各学段,而且要协同各类要素共同育人,促进思政课体系中各门课程之间、思政课与其他课程之间,以及学校“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之间的横向功能互补。爱国主义教育法强调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国家机关、家庭和社会各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学校要依据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大思政课”的建设方案,充分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文化场馆,充分利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以及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平台载体等各类资源,畅通学校“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之间的联系,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强大合力。

其三,寻求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法要求将爱国主义教育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安全和国防观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据此,既要把爱国主义教育法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阐释,广泛开展普及宣传活动,又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内寻求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在对学生进行人民主权观念教育时,要论述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要遵守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还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阐明人民主权原则的科学内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还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还要讲解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帮助学生树立人民主权观念,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把个人利益与国家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健康的法律心理、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同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注释:

[1] 陈融.《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特点与实施建议[J]. 中国德育,202322):5-12.

[2][9] 习近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3] 王贤卿. 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N]. 人民日报,2023-12-25.

[4] 林焕新. 教育部: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N]. 中国教育报,2023-12-21.

[5] 怀进鹏. 厚植爱国情怀   培育时代新人[J]. 求是,202324.

[6] 陈融. 论将爱国主义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理据与实践策略[J].思想理论教育,201909):22-27.

[7] 习近平.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J]. 求是,202017.

[8] 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   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N]. 人民日报,2022-04-26.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建设研究”(22JJD710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陈大文系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刘婉茹系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人民教育》2024年第2期,原题为《依法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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